【发布文号】建设部令第145号
【发布日期】2005-12-20
【生效日期】2006-03-01
【失效日期】-----------
【所属类别】国家法律法规
【文件来源】中国政府网
城市蓝线管理办法
(建设部令第145号)
《城市蓝线管理办法》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,,,,,现予发布,,,,,,自2006年3月1起施行。。。。。
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
二○○五年十二月二十日
城市蓝线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;;;;;び牍芾恚,,,,保障城市供水、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,,,,,,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,,,,,,提升城市功能,,,,,,促进城市健康、协调和可持续发展,,,,,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,,,,,,制定本办法。。。。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,,,,,,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、河、湖、库、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;;;;;ず涂刂频牡赜蚪缦摺!。。。
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,,,,,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。。。。
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。。。。。
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(城乡规划主管部门)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。。。。。
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,,,,,,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、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。。。。。
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,,,,,,应当划定城市蓝线。。。。。
城市蓝线由直辖市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。。。。。
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。。。。。
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,,,,,,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!。。。ㄒ唬┩吵锟悸浅鞘兴档恼逍浴⑿餍浴踩院凸δ苄裕,,,,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,,,,,,保障城市水系安全;;;;;
!。。。ǘ)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;;;;;
!。。。ㄈ┛刂品段Ы缍ㄇ逦;;;;;
!。。。ㄋ模┓戏伞⒎ü娴墓娑ê凸矣泄丶际醣曜肌⒐娣兜囊蟆!。。。
第七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,,,,,,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;;;;;ず涂刂频闹饕乇硭澹,,,,划定城市蓝线,,,,,,并明确城市蓝线;;;;;ず涂刂频囊蟆!。。。
第八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,,,,,,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,,,,,,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;;;;;ひ蠛涂刂浦副辏,,,,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。。。。。
第九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,,,,,,不得擅自调整。。。。。
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,,,,,,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,,,,,,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,,,,,,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。。。。。调整后的城市蓝线,,,,,,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。。。。。
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,,,,,,但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。。。。。
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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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。。ǘ)擅自填埋、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;;;;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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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,,,,,,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。。。。。
在城市蓝线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各类建筑物、构筑物、道路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,,,,,,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(城乡规划主管部门)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,,,,,,并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办理相关手续。。。。。
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,,,,,,应当报经直辖市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(城乡规划主管部门)同意,,,,,,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;;;;;临时占用后,,,,,,应当限期恢复。。。。。
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(城乡规划主管部门)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。。。。
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,,,,,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,,,,,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罚。。。。。
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(城乡规划主管部门)违反本办法规定,,,,,,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,,,,,,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;;;;构成犯罪的,,,,,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。。。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。。。。。